张文显:迎接算法法律秩序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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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
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文字复制自“上海市法学会”公众号(推送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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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瀚文
人类社会的法律秩序历经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社会法律秩序、以市场为中心的工业社会法律秩序、以网络为中心的信息社会法律秩序,而随着智能社会的到来正在转型为以算法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主体的智能科技所催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革命,对现行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和挑战,同时也为构建新秩序注入了强大动能。构建以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为核心要素和鲜明标识的法理型法律秩序,是破解智能社会“治理赤字”的当务之急,也是智能社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智能社会治理 智能算法 治理赤字 信息社会 数字人权 法理型秩序
智能社会的到来极为迅速,我们几乎没有做好准备。智能社会充满生机和希望,也充斥着风险和挑战。在各种风险之中,最突出的是法律规制失灵;在各种挑战当中,最严峻的是法律秩序失调。规制失灵、秩序失调集中表现为“治理赤字”,即现行的治理体系、治理规则、治理能力、治理技术已不能有效应对现代智能科技的全方位挑战,以致出现失控失序甚至危及公民权利、社会福祉、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全球和平的严重态势局面。面对风险和挑战,我们无路可退,唯有勇于面对,以人类智慧破解治理难题。构建以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为核心要素和鲜明标识的法理型秩序,是破解智能社会“治理赤字”的当务之急,也是智能社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一、秩序与人类社会法律秩序形态
(一)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概念
(二)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既有形态
一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社会法律秩序。作为劳动对象——土地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农业社会时代,土地几乎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加上生产能力和效率低下,人们只能在狭隘的、孤立的范围内生存和发展,社会生产方式集中表现为自然经济。人们直接从土地耕作中获得生活资料并直接满足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的需要,那时,比较典型的生产关系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人际关系表现为长幼等差、男女有别的宗法关系,表现为人身依附和服从,父系家长、族长在生产和消费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其他成员则是作为附庸或被支配的对象而存在,即子从父、妻从夫、家从族。自然经济是一种封闭经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做着差不多同样的事情,产品几乎不离开他们的手,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生产者之间互相隔离,而不是互相依赖和互相交往,不能形成一股有组织的正式力量。“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结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而法律秩序则是以维护家庭和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
二是以市场为中心的工业社会法律秩序。工业革命后,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不断涌现,工业、农业、商业内部的分工迅速发展,生产力获得空前提高,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形式,并覆盖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下,生产是为了交换,产品需要转化为商品,商业成了社会财富的泉源。由此,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联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能力的体系”,即形成了以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为基础、以商品和劳务市场为中介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市场成为人们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生命线。与这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相联系,形成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利体系,社会成员成为权利主体,连一贫如洗的工人也成了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社会关系上否定了血缘、门第、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等差别所造成的权利不平等,促进了以自由、平等、产权为化身的市场秩序和以市场秩序为核心的现代法律秩序。
三是以网络为中心的信息社会法律秩序。信息革命让人类进入了信息社会,其主要标志就是互联网的出现及其快速普及使用,因此也被称为“网络社会”。由于互联网中信息的载体是数据,信息的交互依靠数字技术,因而也有“数字社会”的称谓。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从以网站到用户的单向信息分享为主的Web 1.0阶段发展到以用户贡献内容为主、以协同创作为代表的Web 2.0阶段,并开始探索更为智能化的Web 3.0技术,信息网络也从桌面互联网发展到移动互联网,人类生活和生存对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高度依赖,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开启了人类在信息空间中的网络化生存方式。互联网信息交流、移动通信、社交媒体、网络支付等已经成为人们生存条件和生存能力,人类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文化”“互联网+法治”等的融合,人类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秩序领域,即由法律和技术构建的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新的秩序形态之中,物理世界的社会分散化,电子世界的社会紧密化,社会关系日益简约,社会结构得以重组,法律关系形式转换,法律运行方式发生革命性变革,信息共享和信息保护成为这一秩序的价值重心。
(三)正在形成的以算法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
首先,算法是智能产品的灵魂与创造者。我们身边已经日益涌现各类智能产品,例如个人手机上的智能助理、智能翻译,安防领域的智能门禁、智能监控,交通领域的导航软件、自动驾驶汽车,健康领域的智能诊断,电商领域的智能导购、机器人客服等等。在诸如此类形形色色的智能产品中,算法是其灵魂,是创造者。如果说智能产品是社会生产力的标志,那么,算法则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
其次,算法是智能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工具。一方面,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中,在数据和算力的支撑之下,深度学习等机器学习算法取得了卓越的效果。上述包含算法的智能产品中,相当多的算法并不完全是由人手工编写及确定参数的,而是人类编写的机器学习算法,在经过海量数据训练之后,确定了最终在产品中运行的算法的形态和参数。机器学习是一种可以产生算法的算法。可以说,如果离开作为重要生产工具的机器学习等算法,具有高度准确率的图像识别等算法产品至今也无人能制造出来。以著名人工智能科学家李飞飞公布的一个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为例,该模型算法约有1亿4千万个参数,150亿个连结。只有依靠对机器学习算法的运用,才能完成对这样参数庞大的图像识别算法的开发。另一方面,许多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普遍运用算法来进行高效的数据分析、实时的资源匹配、多样的个性化服务。一些传统上由人类完成的基础工作也开始采用智能算法来辅助完成。例如,Uber、滴滴等企业都开始布局自动驾驶的接送服务。再如,腾讯的新闻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可以在股市结束后两分钟内发布对股市情况的分析文章。今日头条运用算法推荐新闻。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马克思曾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別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
第三,算法深刻影响智能社会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人类正在悄然进入“算法社会”。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算法对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正产生着巨大影响。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引起的主体地位、责任分配等问题的讨论直接体现了智能算法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再如,近年来共享经济、新零工经济的兴起,智能算法起着重要的信息、资源实时动态匹配作用,引起了劳动关系的大幅变化,也引起了新型的公平竞争问题。智能算法的发展,使得在著作权等领域法律的算法辅助实施成为可能,我国司法解释和多项法院判决中表明是否采用了适当的算法是决定平台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这在国际上也形成了比较明显的趋势,并由此引发对平台法律地位的重新探讨,以及对“算法权力”的规制问题的讨论等等。
算法的运用产生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治理问题,有力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治理体系变革。作为风险制造者的一方(主要是企业)具有强大的谈判能力,作为主要的风险承受者的社会公众,缺乏风险识别能力、谈判能力和自我防控能力、救济能力,对自己行为带来的影响缺乏认识,因此,引发社会公正治理问题。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意思自治的基石被动摇,算法在市场资源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影响越来越深刻,致使工业时代确立起来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需要重新审视。这些正反两个方面的实例都表明算法已经渗透到智能社会的各个方面,正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社会关系及其法律关系。
最后,算法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在宏观经济决策、民生保障体系建设、舆情分析、平安数据分析、世界局势研判等方面,算法功不可没。算法原理不仅适应于科技工程领域,也完全适用于政治社会领域,算法作为一种特殊程序、指令和逻辑,正在从科技之“法”转化为社会之“法”,从“软法”发展为“硬法”。随着算法理论和方法向治理领域的延伸,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程序化、智能化日渐显现,现代化的算法思维方式正在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融合而形成为治国理政的程序思维、智能思维、法理思维。随着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变革,算法在创新国家制度体系、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将发挥巨大作用。
二、构建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的法律秩序
(一)科学
智能社会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智能社会是科技赋能型社会。智能社会的活力和生机在于科技创新,科技不仅成为第一生产力,而且成为人民福祉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第一推动力。2017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作出科学判断,指出:“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是故,法律要以激励和保护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为首要原则,推进中国智能科技占领世界科技的制高点。在智能科技的规律还没有完全展现出来、智能科技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影响尚无法做出科学评估的情况下,不要过分担忧智能科技的负面影响,而误用规则阻碍了它的发展进步。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始终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第二,智能社会是易于流变的社会。可谓日新月异,一切都在快速改变中。既往的社会形态,例如农业社会,上千年没有显著变化;工业社会上百年、数十年没有根本性变化,所以法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二百年,德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一百多年;而信息社会、智能社会,则是十几年、几年一个样。例如,作为智能社会支柱之一的移动通信,在过去50年间已经发生了从1G到2G、3G、4G的革命,目前已经开启了5G时代,一些国家和企业已经开展面向6G的研发和布局。再如,从信息技术融合应用角度来看,以相对传统的司法系统为例,我国法院系统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才开始信息化建设,而近几年已建立起汇集了9千多万篇文书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了互联网法院,开展了智慧法院建设。2019年全国97.8%的法院支持网上立案,其中高级法院达到100%。新冠疫情期间,许多法院开展了在线庭审。面对异常迅猛的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法律应接不暇,刚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马上就不管用了,法律的稳定性优势难以维持。应对智能社会的易变特征,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度的超前性,立法和修法要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律模式要创新,法律要更加开放和兼容,给其他规则的出现和使用留有更充分、更方便的接口,让司法通过法律解释、自由裁量等能动方式承担一定的应对社会变化的“造法”功能。
第三,智能社会是风险变数最大的社会。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是智能社会的显著特征。智能科技在带给人类巨大进步与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诸如科技异化风险、网络暴力风险、算法歧视风险、非法移动跟踪风险等,这是人人都可感知并时常遭遇的普遍风险。在传统社会,很多风险是个别性、局部性、偶然性的,而在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大多数风险具有快速蔓延性、急剧增强性。而同时,个人甚至群体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预防能力、控制能力严重不足,这就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公共风险。科学家们早就提醒人类对科技的严重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例如,英国科学家贝尔纳在《科学的社会功能》中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既为我们揭开了改善人类生活的前景,也为我们开辟了毁灭人类的可能性。”美国科学家霍金甚至断言:“人工智能的成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大的事件。但是,人工智能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的终结。除非我们学会如何避免危险。”著名企业家马斯克也指出,当前对人工智能的学习速度可能有所低估,需要密切监管以防止其成为“严重的公共危险”,需要建立起监督机构,人工智能之危险尤甚于核武器。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提醒我们:“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应对智能科技带来的风险,法律必须挺身而出。
第四,智能社会是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形态。全球化与信息化、智能化属于同一个时空,20世纪60年代互联网的诞生既开启了全球互联的信息化时代,也开启了信息交互的全球化时代。进入21世纪之后,全球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正在有力地改变以至颠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文化形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治理体系。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尤其是在智能科技领域全球化早已成为新常态。智能科技的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区块链陷阱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均需要国际思维和国际协调。全球化必然把科技竞争从国内带向国际、从区域带向全球,这就必然引起世界范围内数字鸿沟、两极分化、治理赤字、秩序危机等问题,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感受到压力和冲击。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反全球化”“逆全球化”的舆论和思潮,一些守成大国甚至动用政策和法律打压我国智能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遏制我国在5G、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以辩证思维和全球思维分析利与弊、机遇与挑战,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市场秩序,并以法律反制对我国智能科技的打压。同时,我们也应当以诚信和自信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技研发和运用的原创性、透明度、开放度,接受技术评估、产权识别和安全审查的国际合作,努力使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有效衔接、相辅相成。
(二)人本
(三)公正
(四)包容
(五)共治
第一,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始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不仅是社会治理的目的,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力量。智能社会的治理必须紧紧依靠群众,不断塑造和培养治理的内生动力,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治理的主体力量。例如,在互联网治理中,仅仅依靠网信管理部门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方可收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效果。因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公民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权利,强化了政府部门受理、处置公民举报的责任,保障了公民通过网络举报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即时性和有效性。一些网络平台也自发建立起依靠用户运行的治理机制,例如淘宝网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的“大众评审”实践,微信公众平台建立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等。依靠人民来治理,还要激励和支持社会自治,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治作用,共同应对智能社会的复杂问题。第二,要着力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智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概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深刻诠释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治内涵和时代精神。人人有责、人人尽责,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首先是实践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人人享有则表明这一共同体还是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权利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这与共建、共治、共享逻辑一致,人人有责是本质、人人尽责是前提、人人享有是结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精髓是“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必然指向共享,评价智能社会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就是共同体成员能否公平合理地参与智能社会治理、能否公正合理地分享智能科技带来的成果、能否切实感受到智能社会中的各种便利和权益。第三,实行多主体协同共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优势。人大民主集中、立法决策作用;政府行政主导、严格执法作用;政协民主协商、参政议政作用;监察机关监督制约、依法反腐作用;司法机关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作用;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联系群众、自治互律作用,发挥科学技术信息集成、精准服务作用。以此构建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的治理体系,形成智能社会科学的治理格局和强大的治理合力。